智慧家庭终端预存换机方案协议12/24月期(2019版)
甲 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就智慧家庭终端预存换机方案(定制终端)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信守:
一、双方确认甲方以 (填写甲方移动电话号码)(全球通□动感地带□神州行B□神州行家园卡□神州行畅听卡□神州行5元卡□神州行升级版标准卡□)办理本业务。
二、促销活动内容:
1. 甲方在乙方指定营业厅或渠道参加本次活动,并现场一次性交纳活动款 元,其中预存金额 元,终端补差款 元,办理业务终端品牌及型号 ,IMEI为 。
选择 |
智慧家庭终端和目方案档位 |
客户承诺低消(除智慧家庭服务-和目以外费用)(元) |
客户承诺低消-订购智慧家庭服务费(元/月) |
承诺使用期(月) |
预存金额(元) |
返还周期(月) |
承诺使用期预存月返还金额(元) |
□ |
C13c档 |
0 |
20 |
12 |
120 |
12 |
10 |
□ |
C15档 |
0 |
20 |
24 |
240 |
24 |
10 |
□ |
C13c档 |
0 |
16 |
12 |
120 |
12 |
10 |
□ |
C15档 |
0 |
16 |
24 |
240 |
24 |
10 |
□ |
C13c档 |
58 |
10 |
12 |
120 |
12 |
10 |
□ |
C15档 |
58 |
10 |
24 |
240 |
24 |
10 |
2.本协议活动方案当月办理,下月1日起生效并开始计算承诺使用期限。
3.每月承诺消费限当月消费完毕,过期作废,不累计至下月。
4.甲方确认终端及其附件外观完好,无破损。
5.每个北京移动号码只允许参加一次活动。
6.乙方对甲方参加本次活动而交纳的预存不计息。
7.甲方号码参与本活动后,是否能够参加乙方后续其他营销活动,以后续营销活动的业务规定为准。
8.如果甲方之前办理过其他营销活动,且该营销活动有最低消费的要求,则甲方每个月的最低消费总额将由甲方办理的合约档位的具体情况根据业务规则确定。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如下:
1.甲方承诺:保证业务生效起12/24个月内机卡(即本协议的活动终端与手机号码)匹配使用,不出现终端与号码分开使用现象,且每个自然月至少有一次语音通话或流量使用(不包括13800138000和10086),次月才能得到预存话费返还。如果业务生效起12/24个月内,甲方机卡(即本协议的活动终端与办理业务手机号码)在一个自然月内没有匹配使用,或者没有任何语音通话丶流量使用,则次月不能获得预存话费返还。业务生效当月将无条件返还当月预存话费。
2.甲方承诺:在协议期内,持续使用乙方移动通信网络服务,不得办理销号、退费、转户、携号转品牌等业务,按协议约定执行相关内容至协议结束,否则甲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6款的标准支付相应的赔付款作为违约金,赔付款的收取不影响甲方对其与乙方其他合同义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因甲方原因无法执行协议至协议结束,乙方不予任何形式补偿,甲方根据乙方规定办理协议终止手续,乙方退回甲方的活动预存剩余金额(退机当月已划转预存额不退回)。。
3.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保证上述号码在协议有效期内每月通信费应不低于表中对应之月最低承诺消费金额(通信费不包括因未按时支付话费所产生的欠费违约金、信息费等代收费用,也不包括通信账户支付费用,下同)。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每月消费额(不包含信息费、通信账户支付费用)不足月最低承诺消费额,乙方按甲方月最低承诺消费额进行扣除;如每月消费额超过月最低承诺消费额,乙方按实际通信费数额向甲方收取费用,按照现行资费规定处理。在承诺使用期限内,若甲方帐户余额不足,乙方有权对该号码进行停机。停机期间乙方仍将按每月最低承诺消费额进行话费扣除,直到承诺期结束。
5.返还话费到副账户,副账户内余额不可退,不可转,且不可以用于通信账户支付消费及其他代收费业务。
6.赔付款的计算规则为方案档位赔付基准额×赔付率。
甲方参加本活动所选择12个月方案的赔付基准额为 。
承诺消费执行时间 |
赔付率 |
承诺消费执行时间≤1个月 |
方案档位赔付基准额×100% |
1个月<承诺消费执行时间≤3个月 |
方案档位赔付基准额×80% |
3个月<承诺消费执行时间≤6个月 |
方案档位赔付基准额×60% |
6个月<承诺消费执行时间≤9个月 |
方案档位赔付基准额×40% |
9个月<承诺消费执行时间<12个月 |
方案档位赔付基准额×20% |
甲方参加本活动所选择24个月方案的赔付基准额为 。
承诺消费执行时间 |
赔付率 |
承诺消费执行时间≤2个月 |
方案档位赔付基准额×100% |
2个月<承诺消费执行时间≤6个月 |
方案档位赔付基准额×80% |
6个月<承诺消费执行时间≤12个月 |
方案档位赔付基准额×60% |
12个月<承诺消费执行时间≤18个月 |
方案档位赔付基准额×40% |
18个月<承诺消费执行时间<24个月 |
方案档位赔付基准额×20% |
7.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活动方案进行调整。
8.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智慧家庭终端“三包”规定,在符合规定条件下退终端,退终端同时需要退订业务,甲方根据乙方规定办理退终端手续,乙方退回甲方的活动预存剩余金额(退终端当月已划转预存额不退回),同时退还活动补差款,协议同时终止。除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9.在业务生效起协议周期内,甲方持有的本协议活动的终端若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则必须更换为同型号终端。如需要继续享受预存返还,甲方需持新购终端发票原件或者乙方指定的维修点开具的维修凭证,以及本协议原件、保修卡原件及新更换终端到乙方指定当地移动营业厅重新申请机卡配合使用(即新购终端的IMEI串号与本协议的手机号码进行匹配)。
10.后付费客户:甲方应于每月5日至下月4日与乙方结清上月的通信费用。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机,且甲方自欠费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欠费之日止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提供网络服务;欠费停机满60日甲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合同,并追索甲方欠缴的全部费用。预付费客户:甲方应保证帐户余额充足,甲方号码处于欠费或保留期、保号期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停机,并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欠费之日止每日按照未交款项的3‰(千分之三)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1.对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等)及政府行为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不必退还乙方终端,乙方亦不退还甲方预存余额
12.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乙方现行的《北京市电话通信业务入网服务合同》中的有关内容执行。
1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所涉及的活动自本协议生效次月1日(含)开始连续执行_____个日历月,本协议有效期至上述期限月末日届满。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因本协议引发的争议,应尽量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4.在签署本协议之前,甲方确认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内容,签字或盖章后表明将完全履行本协议。
甲 方:
年 月 日
乙方(业务受理专用章):
年 月 日